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郭子信律師被 告 利嘉安樂園即蔡金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5,77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算其價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將坐落於臺東縣卑南鄉利家段如附表「占用標的」欄所示土地上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5月起至返還前項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月補償金」欄所示金額。按前開規定,原告聲明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占用面積地價」合計為120萬5,798元,聲明㈡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前段為1萬34元,後段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二條第二項規定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10日計算利息,如附表所示按比例計算為1,672元(計算式:5,017元×10/30=1,6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萬7,504元(計算式:120萬5,798元+1萬34元+1,672元=121萬7,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74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附表編號 占用標的 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地價(元/㎡) 計算期間 月補償金 占用面積地價 鄉鎮市 地段 地號 錄號 1 卑南鄉 利家段 4274 1 92 48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18元 4,416元 2 卑南鄉 利家段 4275 2 1,351 48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270元 6萬4,848元 3 卑南鄉 利家段 4276 1 2,482 48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496元 11萬9,136元 4 卑南鄉 利家段 4277 1 5,977 48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1195元 28萬6,896元 5 卑南鄉 利家段 4278 1 3,330 48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666元 15萬9,840元 6 卑南鄉 利家段 4279 2 198 48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39元 9,504元 7 卑南鄉 利家段 4281 1 684 48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136元 3萬2,832元 8 卑南鄉 利家段 4531-3 3 1,333 48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266元 6萬3,984元 9 卑南鄉 利家段 4532 2 4,628 48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925元 22萬2,144元 10 卑南鄉 利家段 4532-1 2 304 48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60元 1萬4,592元 11 卑南鄉 利家段 4533 2 2,172 48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434元 10萬4,256元 12 卑南鄉 利家段 4533-1 2 100 86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35元 8,600元 13 卑南鄉 利家段 4536 1 340 150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212元 5萬1,000元 14 卑南鄉 利家段 603-686 3 425 150 115年5月1日至115年5月10日 265元 6萬3,750元 合計 5,017元 120萬5,7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