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鄭然龍被 告 馬雲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請求之本金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起訴前所生之利息為3萬1,479元(即自114年5月1日起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所生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萬1,4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