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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蘇氏青心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並補正如理由欄三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而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如袋地所增價額未經鑑定,非不得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就不動產役權等權利價值估定之規定,以該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則以7年計算其價值,而與通行供役地之價額無關(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3號提案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377地號土地(下均簡稱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紅色部分有通行權存在(面積以寬3公尺,長度按實測結果為準);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上開土地範圍,並不得為營建或其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就其378地號土地通行毗鄰377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713元(計算式:1,654㎡×申報地價62元×4%×7年=28,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請求被告不得為營建或其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為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必然結果,故無須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請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