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劉春吉被 告 王嘉祺
呂麗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7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