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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陽賢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竣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請求遷讓房屋及返還土地之訴,其標的物有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就房屋及土地併予計算。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固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東縣○○市○○里○○街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惟依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所載,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臺東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將系爭房屋、土地合併計算。經查,系爭房屋為1層木石磚造(磚石造),起訴時屋齡約為54年,有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系爭建物未辦保存登記,鄰近地段交易情況較為冷清,且欠缺屋齡、面積、交易時間、建物型態、主要建材等條件均相近之實價登錄價額可參酌計算,本院爰以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課稅現值核定系爭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另系爭土地之總面積為73.41平方公尺,115年公告土地現值為3,200元/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案,爰以核定系爭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3萬4,912元【計算式: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73.41平方公尺=23萬4,912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3萬8,412元【計算式:3,500元+23萬4,912元=23萬8,4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