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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鄧偉銘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原 告 李雅綺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關山鎮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