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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鄭苡菡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李立勤律師邱宜宣律師被 告 林修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1,339元(計算式:2,735.92×520×1/2=711,339,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以確認被告之適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