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吳春蓮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被 告 陳榮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所占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為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6,500元(290㎡×50元/㎡+15㎡×1,200元/㎡+195㎡×1,200元/㎡=26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