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邱凱倫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雪麗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萬2,81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依原告選定之分割方案予以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1/8計算,按原告所陳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300元/平方公尺,總面積4,075.01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萬2,813元【計算式:300元/平方公尺×4,075.01平方公尺×1/8=15萬2,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