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訴訟代理人 許庭維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億建設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按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徵收裁判費,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明,亦為起之必要程式。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本件請求之本金加計起訴前所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共為611萬4,912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1萬4,9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3,104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2,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00萬元 115年1月4日 115年5月7日 (124/365) 5.125% 10萬4,465.75元 2 違約金 600萬元 115年1月4日 115年5月7日 (124/365) 0.5125% 1萬446.58元 小計 11萬4,912元 合計(請求本金600萬元加上開計利息、違約金) 611萬4,912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