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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上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6,90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關山鎮親水段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上之作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6月起至返還前項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月補償金』欄所示金額。」,是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被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之價值為斷,據原告陳報各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被占面積如附表一所示。又系爭土地115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460元/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8萬4,860元【計算式詳附表一】;另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依前開說明,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946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本件於115年8月3日繫屬本院,故應計入115年7月份之按月給付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8萬5,806元【計算式:558萬4,860元+946元=558萬5,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90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附表一編號 臺東縣○○鎮 ○○段地號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民國115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360地號第1錄 3,050㎡ 460元/㎡ 140萬3,000元 2 361地號第1錄 3,103㎡ 460元/㎡ 142萬7,380元 3 390地號第1錄 5,988㎡ 460元/㎡ 275萬4,480元 合計: 558萬4,860元附表二編號 臺東縣○○鎮 ○○段地號 占用期間 應繳金額 (新臺幣) 月補償金 (新臺幣) 1 360地號第1錄 115年6月至7月 82元 41元 2 361地號第1錄 115年6月至7月 294元 147元 3 390地號第1錄 115年6月至7月 570元 285元 合計: 946元 473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