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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韓春山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佳潔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臺東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現值之客觀參考資料(例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提出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