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韓春山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佳潔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臺東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現值之客觀參考資料(例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提出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