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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林慶良

賴玉珍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原告應具狀查報,爰命原告提出被告林家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其住居所。

三、請原告依上開說明補正,並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據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