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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陳榮次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憲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撤銷對被告之贈與,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90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639.57㎡×土地公告現值81元/㎡×權利範圍1/2=187,9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陳報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