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嚴宸均訴訟代理人 林義鋒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旺德、楊生才間請求履行和解條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為判決主文,故該聲明之記載亦應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方屬依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開事項屬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連帶履行和解書內容」等語,惟並未具體載明其依起訴狀附件之和解書所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履行之事項為何,經核請求給付範圍並未明確特定,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起訴即不合程式,爰命原告補正完整明確之訴之聲明。又因原告訴之聲明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之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附表:
一、訴之聲明具體內容,即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之具體金額或被告應履行之事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