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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嚴宸均訴訟代理人 林義鋒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旺德、楊生才間請求履行和解條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條件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