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許子婷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臺東市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坐落臺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黃色斜線區域之柏油路面(面積約107平方公尺、以實際測量為準)予以剷除、回復原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0,400元【計算式: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7,200元/㎡×被告占用面積約107㎡=77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