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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臺東縣金峰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蔣爭光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被 告 陳O台

謝O月田蔡O雲吳O妹楊O花蔡O元許O德王O妹徐O惠徐O英徐O永徐O城

宋O秋宋O翰宋O儒宋O瑜

宋O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各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分別依上開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計算後合併加總計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7,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依原告起訴狀事實理由欄內容及所附土地附表記載,有關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謝○月、田蔡○雲、吳○妹等3人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惟聲明欄僅記載嘉○段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是否漏列?且上開共有人就土地之權利範圍並不相同,是否應按其等之應有部分範圍為請求,併請確認後以書狀補正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附表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 範圍 登記所有權人 (被告部分)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陳○台 12萬9,902元(計算式:180元/㎡×721.68㎡=12萬9,902元) 2 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吳○妹 22萬3,411元(計算式:180元/㎡×【990.83㎡+250.34㎡】=22萬3,411元) 各 4分之1 謝○月 田蔡○雲 3 000、000、000-1地號土地 全部 楊○花 18萬576元(計算式:180元/㎡×【311.84㎡+684.46㎡+6.9㎡】=18萬576元) 4 000-1、000、000、000、000、000、000-1地號土地 全部 蔡○元 49萬7,776元(計算式:180元/㎡×【2.05㎡+416.28㎡+209.53㎡+987.13㎡+217.51㎡+379.10㎡+553.82㎡】=49萬7,776元) 5 00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許○德 53萬5,311元(計算式:180元/㎡×【1980.52㎡+864.43㎡+129㎡】=53萬5,311元) 6 000、000地號土地 各 12分之1 王○妹 徐○惠 徐○英 徐○永 徐○城 9萬985元(計算式:180元/㎡×【285.3㎡+725.64㎡】×1/2=9萬985元) 各 60分之1 宋○秋 宋○翰 宋○儒 宋○瑜 宋○瑜 合計 165萬7,961元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