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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麥O強被 告 陳O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