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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義龍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