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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林益興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德光之繼承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為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2,280元(計算式:16,120× 69=1,112,28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胡德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