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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婷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藍○婷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傑之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3,330元,及其中本金301,905元,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33,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扣除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