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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臺東縣有機農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麗訴訟代理人 翁際然被 告 中華民國復能協會法定代理人 賴玉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設備予原告,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設備購買金額之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本件設備之購買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一事,有統一發票在卷可證。故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8萬元,至起訴後所生之遲延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