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5號原 告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訴訟代理人 林美蘭被 告 陳秋強
陳松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2,2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