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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葉運霞

歐錦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豪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應將設置於原告土地即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欄杆及鐵閘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予原告,且應將因設置該欄杆及鐵閘所影響之原告地上設施回復原狀(包括必要之防鏽處理及恢復原有外觀)。惟原告未查報被告占用該地之面積,致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查報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