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林俊德被 告 任怡怜
黃紹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1,200元,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