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4號原 告 謝詠舜
張雅鈞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係各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