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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陳永家被 告 黃上津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2萬3,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3,22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以原告即債務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所減少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8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5年7月22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次序中附表編號15第2順位抵押權應受分配之違約金及債權及編號16第3順位抵押權應受分配之違約金債權,應全部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查案原告聲明計算,被告所減少分配金額為612萬3,000元,故本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2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221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