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上列原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6,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