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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賴桂巧訴訟代理人 楊逸政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婷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1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