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楊幃晴
楊尚蓉被 告 陳明財之全體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並補正如理由欄三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又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供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時,自非不得以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認與市價相當,而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之被繼承人楊承運生前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並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陳明財(下稱其名),嗣陳明財死亡由被告繼承系爭抵押權,又被繼承人楊承運生前以向抵押權人陳明財全數清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抵押權人陳明財亦已依約將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交付交還予被繼承人楊承運收執,惟雙方生前因故未即時至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塗銷手續,而聲明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查系爭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60萬元,而系爭不動產之總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資料計算後為60萬8,873元【計算式:25萬9,009+17萬8,555+17萬1,309=60萬8,873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額定之,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被告之被繼承人陳明財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一併補正被告之住居所。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10日內提起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編號 種類 坐落/建號 面積/門牌 設定權利範圍 擔保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臺東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 (現臺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668.41平方公尺 1/8 25萬9,009元 2 土地 臺東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現臺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435.50平方公尺 1/1 17萬8,555元 3 建物 臺東縣○○鎮○○段000000000○號(現臺東縣○○鎮○○○段000000000○號) 門牌:重安路21號 面積:69.30平方公尺 1/8 17萬1,309 (以鄰近、屋齡相仿之建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