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張祖泮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秀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