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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訴訟代理人 許庭維被 告 高真健

郭聰敏謙億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大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4,406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1月3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 本金 5,900,000 利息 5,900,000 114年7月5日 114年11月3日 4.352 85,823.82 違約金 5,900,000 114年7月5日 114年11月3日 0.4352 8,582.38 總計 5,994,406.2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