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田秀嫚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被 告 田單
田素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兩造共有坐落於臺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號)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分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66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100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08,000元)×應有部分1/3=802,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附表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1 田秀嫚 1/3 2 田單 1/3 3 田素珍 1/3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