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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潘玉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隆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