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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陳瑧被 告 劉懿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