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原告與被告督瑪拉拉得‧辜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1,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