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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陳韋均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