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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健浩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0,659元【計算式詳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