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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筠棋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