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致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1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