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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張林春蘭被 告 賴秋霖即羅東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占用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面積88.57平方公尺,茲依該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9,713元(計算式:88.57×900=79,71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