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鄭俊和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釗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01元【計算式:101,005元+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6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896元=102,9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