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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許金葉被 告 孫珮珊即孫春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