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陳甫成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育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陳甫成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育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