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陳慧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易○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