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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訴訟代理人 蔡靜怡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主債務人即借款人陳祖元、連帶保證債務人即被告、周聖銓等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具狀聲明異議,主債務人即借款人陳祖元則未聲明異議【周聖銓異議逾法定不變期間,業經駁回】。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債權人起訴請求連帶債務人清償借款,並非必要共同訴訟;又督促程序中債務人一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原得不附理由,今連帶債務人之一即被告於前開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稱其未實際受領本件借款,無從確認其計算基礎是否正確,有待訴訟釐清等語,該異議之效力僅及於提出異議之債務人,不及於其他債務人,並不因債務人相互間有無連帶關係而有不同。故上開支付命令僅對異議之債務人即被告失其效力,並以此部分視為起訴。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萬0,374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7,48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6,9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