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王志鈞
王清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懷嶽即江金香之繼承人、王懷寧即江金香之繼承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現值之客觀參考資料(例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TOYOTA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現值之客觀參考資料(例如:相同廠牌型號之二手車市場價值等),以查報系爭汽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三、提出被繼承人江金香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