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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陳韋均被 告 臺東○○○○○○○○法定代理人 石秋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見本院卷第41頁),本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萬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