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林昊天訴訟代理人 許立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請求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查原告係經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取得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8,888元(計算式:1,743,888元+90,000元+35,000元=1,868,888元),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萬8,8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共有人全部資料、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起訴狀之被告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關山鎮 隆盛段 979 616.48 4分之1 備考 公同共有持分4分之1、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 1層樓加強磚造、住家用 騎樓:15.6 1層:98.95 合計:114.55 4分之1 臺東縣○○鎮○○0號 備考 公同共有持分4分之1 2 86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 基層鐵皮廚房、2樓鐵皮住宅、樓梯 第1層(廚房):30.10 第1層(樓梯):6.63 第2層(住宅):32.39 合計:69.12 4分之1 臺東縣○○鎮○○0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同共有持分4分之1